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法官迴避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6 月 0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聲字第97號抗 告 人 捷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抗告人因與詹妙芬間92年度再易㈠字第3號聲請再審事件, 聲請法官迴避,抗告人對於民國94年3月30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應徵裁判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納,即駁回 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何志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蘇美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