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8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3 月 2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848號原 告 即反訴被告 言霖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郭美絹律師 複 代理人 甲○○ 之3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聖田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30號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許盟志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4 月24日下午4 時1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連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7 日書記官 彭月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