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簡上字第1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2 月 22 日
- 當事人三越紡織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乙○○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簡上字第152號 上 訴 人 三越紡織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代理 人 乙○○ 訴 訟代理 人 蔡本勇律師 被 上訴 人 才億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代理 人 丙○○ 訴 訟代理 人 甲○○ 受告知訴訟人 昭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代理 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月22日所為 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應增列「受告知訴訟人昭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設台北縣三重市○○街1號法定代理人丁○○住同上」。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前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2 日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羅培昌 法 官 葛永輝 法 官 陳正禧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2 日書記官 蕭美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