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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簡上字第1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7 年 02 月 22 日
  • 法官
    羅培昌葛永輝陳正禧
  • 法定代理人
    乙○○、丙○○、丁○○

  • 上訴人
    三越紡織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
    才億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昭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簡上字第152號 上  訴  人 三越紡織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代理 人 乙○○ 訴 訟代理 人 蔡本勇律師 被 上訴 人 才億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代理 人 丙○○ 訴 訟代理 人 甲○○ 受告知訴訟人 昭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代理 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月22日所為 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應增列「受告知訴訟人昭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設台北縣三重市○○街1號法定代理人丁○○住同上」。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前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2  日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羅培昌 法 官 葛永輝 法 官 陳正禧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2  日書記官 蕭美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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