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9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12 月 26 日
- 當事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甲○○、駿陞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913號 聲 請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代理 人 甲○○ 相 對 人 駿陞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玖仟陸佰柒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業經本院95年度訴字第636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聲請人支出之費用如計算書所示,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正禧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 王宣雄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7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913號計算書 │├─────┬──────────┬─────────┤│項目 │金額(新台幣) │預付人 │├─────┼──────────┼─────────┤│裁判費 │9,470元 │聲請人 │├─────┼──────────┼─────────┤│登報費用 │200元 │同上 │├─────┼──────────┼─────────┤│合計 │9,670元 │同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