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229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8 月 2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促字第22996號 債 權 人 勇源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債權人勇源交通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甲○○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勇源交通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 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1.請提出債務人甲○○、乙○○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4 日民事庭法 官 陳連發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4 日書記官 蔡杰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