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265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10 月 0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促字第26520號 債 權 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丙○○ 上列債權人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乙○○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聲請狀狀尾未蓋公司及法定代理人之印章,請具狀補正之。若有委任丙○○為代理人,請提出印鑑完備之委任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 日民事庭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 日書記官 范鳳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