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284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10 月 2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促字第28437號 債 權 人 隆昌窯業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隆昌窯業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因與債務人台灣千禧營造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隆昌窯業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 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求金額與狀面及原因及事實欄所載不符,請具狀釋明請求之金額究為何。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4 日民事庭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4 日書記官 范鳳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