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票字第17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10 月 1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票字第1711號 聲 請 人 家鄉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家鄉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冠玖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家鄉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 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因本票未記載到期日,依票據法視為見票即付,並以提示日為利息起算日,惟聲請人未敍明提示日期無法確定利息起算日,請具狀釋明其提示日為何年月日? 二、請具狀釋明計算利息之利率為何?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6 日簡易庭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6 日書記官 范鳳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