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票字第17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10 月 1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票字第1716號 聲 請 人 凱馨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凱馨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乙○○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凱馨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本票(票號:CH888726、CH888774)原本各一件。 二、其書狀未按司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4項規定授權訂定之民事訴訟書狀規則第3條第1項規定,以中文直式橫書書寫,請聲請人改以中文直式橫書書寫,另因聲請事項中之發票日有誤載並請更正之。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6 日簡易庭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6 日書記官 范鳳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