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票字第17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10 月 2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票字第1778號 聲 請 人 凱馨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凱馨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丙○○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凱馨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1.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請以匯票繳納抬頭為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2.聲請狀狀尾未蓋公司及法定代理人之印章,請具狀補正之,若有委任甲○○為非訟代理人,請具狀補正委任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7 日簡易庭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7 日書記官 蔡杰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