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票字第18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11 月 0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票字第1800號聲 請 人 丁○○ 非訟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長宏酒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長宏酒廠股份有限公司、丙○○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長宏酒廠股份有限公司、丙○○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屆期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8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除相對人甲○○非發票人,聲請人對之不得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該部份聲請應予駁回外,其餘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79條、 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 日簡易庭法 官 游秀雯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 日書記官 蔡杰玲 ┌───────────────────────────────────────────────────┐ │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 95年度票字第1800號│ ├──┬───────┬─────────┬───────┬──────────┬────────┬──┤ │ 編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到 期 日│ 利 息 起 算 日 │ 票 據 號 碼 │備考│ │ 號 │ │ (新 臺 幣) │ │ │ │ │ ├──┼───────┼─────────┼───────┼──────────┼────────┼──┤ │001 │95年1月7日 │1,340,000元 │95年3月5日 │95年3月6日 │TH0000000 │ │ ├──┼───────┼─────────┼───────┼──────────┼────────┼──┤ │002 │95年1月7日 │999,150元 │95年4月5日 │95年4月6日 │TH0000000 │ │ ├──┼───────┼─────────┼───────┼──────────┼────────┼──┤ │003 │95年1月7日 │979,000元 │95年5月5日 │95年5月6日 │TH0000000 │ │ ├──┼───────┼─────────┼───────┼──────────┼────────┼──┤ │004 │95年1月7日 │977,450元 │95年6月5日 │95年6月6日 │TH0000000 │ │ ├──┼───────┼─────────┼───────┼──────────┼────────┼──┤ │005 │95年1月7日 │958,000元 │95年7月5日 │95年7月6日 │TH0000000 │ │ ├──┼───────┼─────────┼───────┼──────────┼────────┼──┤ │006 │95年1月7日 │955,750元 │95年8月5日 │95年8月6日 │TH0000000 │ │ ├──┼───────┼─────────┼───────┼──────────┼────────┼──┤ │007 │95年1月7日 │944,900元 │95年9月5日 │95年9月6日 │TH0000000 │ │ ├──┼───────┼─────────┼───────┼──────────┼────────┼──┤ │008 │95年1月7日 │926,500元 │95年10月5日 │95年10月6日 │TH0000000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