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票字第20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12 月 0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票字第200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2 法定代理人 乙○○ 7、2 非訟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丙○○即富園企業社等二人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 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查明相對人富園企業社之負責人究為「丙○○」抑或為「劉雅真」?並請提出富園企業社之營利事業登記事項卡乙份,俾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7 日簡易庭法 官 游秀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7 日書記官 范鳳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