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發還提存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1 月 1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11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祥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懿瑩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本院94年度裁全字第117號假扣押 民事裁定,提供新臺幣154,000元擔保金,以本院94年度存字 第212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嗣再聲請本院就相對人之財產為 假扣押強制執行。茲因聲請人本案訴訟已獲全部勝訴判決,爰聲請准予返還等語,並提出民事裁定、提存書、民事判決等為證。 按擔保提存之提存人於提存後,假扣押、假處分所保全之請求,其本案訴訟已獲全部勝訴判決或依督促程序之支付命令確定者,得聲請該管法院提存所返還提存物,提存法第16條第1項 第3款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聲請人所保全之請求,其本案訴訟 已獲全部勝訴判決確定,有本院94年度斗簡字第70號民事判決、94年度簡上字第111號民事判決在卷可稽,依上開規定,自 無庸聲請本院裁定,即可逕向提存所聲請返還擔保提存物。是聲請人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年雄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