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5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8 月 2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580號 聲 請 人 喬立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移送前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郵寄相對人之郵局存證信函,因相對人已遷移不明,致無法送達,爰依法聲請公示送達等語。 二、惟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郵寄相對人之郵局存證信函,其中於民國95年4月27日下午3時22分、同年月28日下午5時10分均因相對人 不在,而無法送達,並於同年5月2日因招領逾期而遭退回,此有聲請人提出之信封附卷可按。據此,聲請人僅憑郵寄相對人之信封正面記載相對人不在或招領逾期,逕主張相對人已遷移不明云云,洵屬無據。從而,聲請人聲請公示送達,核與前開規定不合,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正禧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 王宣雄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