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3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10 月 1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350號 原 告 元成預拌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振嘉營造有限公司、甲○○間給付貨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818,10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018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康弼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2 日書記官 顏督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