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2 月 0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12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甲○○ 被 告 東昇交通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丁○○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5年1月3日裁定命原告於14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5年1月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何志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6 日書記官 莊福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