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7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1 月 2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724號 原 告 丁○○ 原 告 戊○○ 0號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柯開運律師 被 告 政達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己○○ 16號 被 告 黎明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兼訴訟代理 子○○ 人 被 告 寅○○ 前列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吳梓生律師 前列三人共同 複代理人 林巧雲律師 前列三人共同 複代理人 癸○○ 被 告 彰化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壬○○ 訴訟代理人 許燦奎律師 被 告 彰化縣芬園鄉公所 法定代理人 辛○○ 訴訟代理人 庚○○ 號 訴訟代理人 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十八日上午十點三十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康弼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4 日書記官 林文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