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8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11 月 1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897號 原 告 元成預拌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振嘉營造有限公司 40號 法定代理人 丁○○ 40號 被 告 甲○○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5年10月12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5年10月18日送 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康弼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5 日書記官 顏督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