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3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8 月 06 日
- 當事人源美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393號 反訴原告 源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忠儀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鈶興塑膠機械廠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核定為新臺幣九百二十九萬四千七百八十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九萬三千零七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6 日書記官 王惠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