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105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4 月 2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10577號債 權 人 國泰洋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債 務 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貳萬捌仟捌佰捌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因本件利息未約定利率,應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逾此部分之請求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7 日民事庭法 官 陳正禧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7 日書記官 蔡杰玲 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