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106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4 月 1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10603號 債 權 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丙○○ 上列債權人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乙○○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債務人乙○○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9 日民事庭法 官 陳正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9 日書記官 范鳳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