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123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5 月 1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12314號 債 權 人 彰鹿預拌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 40號 法定代理人 甲○○ 40號 上列債權人彰鹿預拌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乙○○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彰鹿預拌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以中文直式橫書書寫之聲請狀。 二、請具狀釋明是否請求連帶給付。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0 日民事庭法 官 陳正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0 日書記官 范鳳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