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130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5 月 2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13095號 債 權 人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許盛仲 上列債權人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甲○○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 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代理人之委任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2 日民事庭法 官 陳正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2 日書記官 蔡杰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