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13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1 月 2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1378號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甲○○ 代 理 人 丙○○ 債 務 人 郭文龍即高昇工程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拾玖萬陸仟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因支票利息應自提示日起算,逾此部份之利息請求,依法不合,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2 日民事庭法 官 游秀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2 日書記官 蔡杰玲 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 ┌───────────────────────────────────────┐ │附表: 96年度促字第1378號│ ├──┬────────────┬───────────┬───────────┤ │ 編 │ 本 金 金 額 │ 利 息 起 算 日 │ 年 利 率 │ │ 號 │ ( 新 臺 幣 ) │(起 至 清 償 日 止 )│ │ ├──┼────────────┼───────────┼───────────┤ │001 │384,920元 │95年12月6日 │6% │ ├──┼────────────┼───────────┼───────────┤ │002 │411,080元 │95年12月20日 │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