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16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1 月 2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1668號 債 權 人 彰鹿預拌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 40號 法定代理人 乙○○ 40號 上列債權人彰鹿預拌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甲○○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彰鹿預拌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具狀釋明漢威工程材料行究為獨資抑合夥?另甲○○是否即漢威工程材料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3 日民事庭法 官 游秀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3 日書記官 蔡杰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