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212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8 月 2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21296號 債 權 人 長毓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長毓企業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林依萩即大億工業社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長毓企業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依卷附發票所示,買受人為大檍工業社,請具狀釋明債務人究為「大億工業社」抑或為「大檍工業社」?並提出其之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法定代理人林依萩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4 日民事庭法 官 施錫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4 日書記官 莊福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