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267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11 月 0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26748號 債 權 人 萬榮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代 理 人 乙○○ 上列債權人萬榮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甲○○即江裕祥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萬榮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具狀釋明債務人究為「江建樺」抑或為「江裕祥」?並請提出其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 日民事庭法 官 陳連發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 日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