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306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12 月 1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30635號債 權 人 臺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債 務 人 和成加油站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 兼法定代理 乙○○ 人 債 務 人 甲○○ 債 務 人 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仟參佰參拾萬元及新臺幣參佰參拾萬元暨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和成加油站有限公司以乙○○、甲○○、丁○○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借款新台幣(1)2,330萬元(2 )330萬元,合計2,660萬元,約定借款期限均自民國94 年6月7日起至民國97年6月7日止,放款帳號(1)000-00-0000000(2)000-00-0000000,於領取放款時訂立約定書、 借據等為據,約定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其超過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應按月繳息,若有一次不履行,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將全部借款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等立即全部一次清償。 (二)詎債務人(1)自民國96年10月7日(2)自民國96年8月7 日起不依約定繳納,雖經催告,均未依約償還,已喪失期限之利益,仍滯欠如前述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內容,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准對債 務人等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維權益,至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3 日民事庭法 官 陳連發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3 日書記官 汪清文 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 96年度促字第30635號 利息: ┌──┬───┬─────┬──────┬──────┬───────┐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 │ 1 │新臺幣│甲○○,王│自民國096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三點│ │ │233000│芊善,和成│0月07日起 │ │零五 │ │ │00元 │加油站有限│ │ │ │ │ │ │公司,葉美│ │ │ │ │ │ │辰 │ │ │ │ ├──┼───┼─────┼──────┼──────┼───────┤ │ 2 │新臺幣│甲○○,王│自民國096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四點│ │ │330000│芊善,和成│8月07日起 │ │二七 │ │ │0元 │加油站有限│ │ │ │ │ │ │公司,葉美│ │ │ │ │ │ │辰 │ │ │ │ └──┴───┴─────┴──────┴──────┴───────┘ 違約金: ┌──┬───┬─────┬──────┬──────┬───────┐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 │ 1 │新臺幣│甲○○,王│自民國096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233000│芊善,和成│1月08日起 │ │內者,按上開利│ │ │00元 │加油站有限│ │ │率百分之十,其│ │ │ │公司,葉美│ │ │超過六個月以上│ │ │ │辰 │ │ │者就超過部分,│ │ │ │ │ │ │按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2 │新臺幣│甲○○,王│自民國096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330000│芊善,和成│9月08日起 │ │內者,按上開利│ │ │0元 │加油站有限│ │ │率百分之十,其│ │ │ │公司,葉美│ │ │超過六個月以上│ │ │ │辰 │ │ │者就超過部分,│ │ │ │ │ │ │按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