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47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2 月 1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4736號 債 權 人 南冠輪胎股份有限公司台中營業所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債權人南冠輪胎股份有限公司台中營業所因與債務人甲○○○○○○○○○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南冠輪胎股份有限公司台中營業所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釋明是否請求利息,若有請求,請釋明利息起算日為何年、月、日。 二、依卷附支票背面影本所示,債務人甲○○○○○○○○○並非支票背書人,請具狀釋明得請求甲○○○○○○○○○負連帶給付責任之依據為何。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5 日民事庭法 官 游秀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5 日書記官 范鳳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