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5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11 月 2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拍字第526號 聲 請 人 福裕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非訟代理人 王銘助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乙○○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釋明康財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與康和租賃股份有限公司之關係,並提出公司登記相關資料,以供本院審核。 二、查本件抵押權所擔保者係軒肯股份有限公司對抵押權人之債務,依卷附債權憑證所示,共計新臺幣8,818,000元,與聲 請狀所載新臺幣17,394,000元不符,請具狀釋明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務人積欠金額究為何,若有其他債權證明文件,亦請一併提出。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2 日簡易庭法 官 陳連發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2 日書記官 汪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