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1 月 2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17號 聲 請 人 茂英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茂英國際企業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甲○○等二人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茂英國際企業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因本票未記載到期日,依票據法視為見票即付,並以提示日為利息起算日,惟聲請人未敍明提示日期無法確定利息起算日,請具狀補正之。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3 日簡易庭法 官 游秀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3 日書記官 范鳳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