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7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6 月 2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728號 聲 請 人 華開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華開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全聯遊覽車客運有限公司等四人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華開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 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本票未載付款地者,以發票地為付款地,未載發票地者,以發票人之營業所、住所或居所所在地為發票地,票據法第120條第4項、第5項定有明文。本件相對人全聯遊覽車客運 有限公司、乙○○○、丁○○、丙○共同簽發之票據 (票據號碼:950244)未載付款地及發票地,本院無從認定是否具 有管轄權,故請提出相對人全聯遊覽車客運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戊○○、乙○○○、丁○○、丙○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二、請提出相對人全聯遊覽車客運有限公司最新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乙份。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0 日簡易庭法 官 陳正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0 日書記官 范鳳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