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9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7 月 2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934號 聲 請 人 奇巧調理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漢德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甲○○ 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之如附表所載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屆期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4 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惟查,附表所示之本票均未屆到期日,聲請人請求就票款與利息請求強制執行,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7 日簡易庭法 官 陳正禧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本院提出抗告狀。 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 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7 日書記官 汪清文 ┌───────────────────────────────┐ │本票附表: 96年度票字第934號│ ├──┬───────┬─────────┬───────┬──┤ │ 編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到 期 日│備考│ │ 號 │ │ (新 臺 幣) │ │ │ ├──┼───────┼─────────┼───────┼──┤ │001 │97年6月11日 │200,000元 │97年7月10日 │ │ ├──┼───────┼─────────┼───────┼──┤ │002 │97年6月12日 │1,000,000元 │97年7月10日 │ │ ├──┼───────┼─────────┼───────┼──┤ │003 │97年6月14日 │2,400,000元 │97年7月10日 │ │ ├──┼───────┼─────────┼───────┼──┤ │004 │97年6月20日 │430,000元 │97年7月10日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