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9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8 月 1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988號聲 請 人 奇巧調理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36弄 相 對 人 漢德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甲○○ 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聲請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屆期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4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惟因 本票利息應自到期日起算,逾此部份之利息請求,依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79條、 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0 日簡易庭法 官 施錫揮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0 日書記官 莊福來 ┌──────────────────────────────────────────┐ │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5% 96年度票字第988號│ ├──┬───────┬─────────┬───────┬──────────┬──┤ │ 編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到 期 日│ 利 息 起 算 日 │備考│ │ 號 │ │ (新 臺 幣) │ │ │ │ ├──┼───────┼─────────┼───────┼──────────┼──┤ │001 │96年6月11日 │200,000元 │96年7月10日 │96年7月10日 │ │ ├──┼───────┼─────────┼───────┼──────────┼──┤ │002 │96年6月12日 │1,000,000元 │96年7月10日 │96年7月10日 │ │ ├──┼───────┼─────────┼───────┼──────────┼──┤ │003 │96年6月14日 │2,400,000元 │96年7月10日 │96年7月10日 │ │ ├──┼───────┼─────────┼───────┼──────────┼──┤ │004 │96年6月20日 │430,000元 │96年7月10日 │96年7月10日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