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發還擔保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3 月 0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134號 聲 請 人 王將資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丙○○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發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九十六年度存字第一四二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壹拾萬元,准予返還。 理 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另依同法第106條,前開規定於其它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96年度裁全字第129號假扣押裁定為擔保,曾提供 如主文所示之擔保金,並以本院96年度存字第142號提存事 件提存在案。茲因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同意返還,並提出同意書、印鑑證明、96年度存字第142號提存書影本等各一 件為證,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96年度存字第142號提存 卷宗、96年度裁全字第129號保全程序卷宗,核閱無訛,從 而聲請人聲請發還擔保金,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詹秀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9 日書記官 陳秀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