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6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發還擔保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8 月 1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680號 聲 請 人 琦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菲德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發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九十四年度存字第一四六八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台幣貳萬元,准予返還。 理 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一百零六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鈞院九十四年度裁全字第三四三二號民事裁定,提供新台幣(下同)二萬元為擔保金,並以鈞院九十四年度存字第一四六八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今經相對人同意聲請人取回該擔保金,爰聲請返還擔保金等語,並提出相對人同意書及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各一份為證,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提存事件卷宗查核無訛,是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八 月 十 五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簡燕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5 日書記官 林嘉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