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發還擔保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3 月 0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89號 聲 請 人 丙○○ 乙○○ 甲○○ 丁○○ 己 ○ 相 對 人 祥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九十三年度存字第九二五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新臺幣壹佰壹拾伍萬元,准予返還。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本院93年度裁全字第2252號假扣押民事裁定,提供新臺幣115萬元為擔保,對相對人之財產假扣 押,並以本院93年度存字第925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再聲請 本院執行假扣押。茲因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於本院94年度執字第15579號強制執行事件中同意聲請人取回擔保金,並記明 筆錄,爰聲請裁定返還等語。 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另依同法第106條,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 經查:本件業由本院依職權調取聲請意旨所述卷宗審核結果屬實,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自無不合,爰依前開規定,裁定准許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年雄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