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1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選派檢查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5 月 3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188號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為信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未據其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依非訟事件 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3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康弼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31 日書記官 林文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