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2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8 月 0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278號原 告 冠昌塑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三群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之事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6,411,47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6,496元,扣除作為訴訟費用一部之督 促程序費用1,000元,尚應補繳155,496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康弼周 以上正本係正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林文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