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4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12 月 1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441號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加航通運有限公司等2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康弼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9 日書記官 林文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