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0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臨時會召集權暨禁止召集股東臨時會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4 月 2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072號上訴人 即 原 告 甲○○ 1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念初國際展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臨時會召集權暨禁止召集股東臨時會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3 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裁判費26,002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葛永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3 日書記官 楊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