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3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6 月 1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訴字第331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合旭精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正代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6月5日 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反訴被告應給付反訴原告新台幣壹佰肆拾伍萬伍仟元,及自附表所示各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反訴訴訟費用(減縮部分除外)新台幣壹萬伍仟肆佰伍拾肆元由反訴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本訴部分: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原起訴主張: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535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3紙交還原告。嗣於訴訟進行中,變更為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372萬5千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3紙交還原告。原告上開訴之變更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 ⑴原告於民國95年1月13日向被告訂購日本OKUMA、規格LB300 MY機器一台及配套組(下稱系爭機器),價金為535萬元。 除DH65送料機至今仍未交付外,被告於95年3月8日交貨。原告支付235萬元為定金,並簽發24紙支票分期支付尾款,支 票已兌現11紙,總共已給付價金372萬5千元。 ⑵惟被告所交付之系爭機器,因被告加裝送料機介面及工件補捉器施工不慎,造成刀塔定位異常,另工件補捉器漏接率過高,導致工件損傷,迭經通知被告派員修理無效。 ⑶系爭機器因刀塔定位異常及工件捕捉器不良,無法正常運作,且被告遲延交付DH65送料機,迭經原告催告,仍置之不理,原告乃於96年3月7日以存證信函通知被告解除契約。 ⑷本件契約既已解除,被告應返還其所受領之價金372萬5千元及支票,為此依不完全給付之債務不履行責任及物之瑕疵擔保責任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372 萬5千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5%計算之利息;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3紙交還原告;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則以: ⑴DH65送料機係訂約後依原告要求不必交貨,因原告認為該機型功能較陽春,乃自行向生產廠商冠通公司購買其他機型,兩造並約定酌減價金17萬元。 ⑵系爭機器交付後,被告有為原告示範操作、程式教學及試車工件,將近三個月時間之測試並無任何問題,此有原告於該時期之機器修護同意書之簽名可知。由於系爭機器之送料機並非兩造原約定配置之DH65送料機,有關系爭機器所加裝送料機之瑕疵擔保責任,應由訴外人冠通公司負責。 ⑶原告所謂刀塔定位異常問題,經被告派員測試後皆為正常,但原告一再認為刀塔角度有問題,被告本於客戶至上之服務態度,於95年6月7日再次派員測試刀塔定位,就刀塔中心點量測差僅0.04MM,屬正常範圍之誤差,並非原告所認之瑕疵。另工件捕捉器漏接率過高,此亦係因原告所製作之工件較輕,於進入捕捉器時經常有跳開之情況,原告乃自行將主軸出水量調大,但反使工件遭過大水量彈開而無法順利捕捉,並非系爭機器本身之瑕疵所致。 ⑷原告一再稱系爭機器有瑕疵,然經被告派員前去查修多次,均未發現機器有瑕疵。系爭機器刀塔定位並無異常,而工件捕捉器漏接率過高,實係原告人為操作失當所致,並非機器本身問題。原告並未舉證證明系爭機器有其所指之瑕疵,其主張解除契約即無理由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貳、反訴部分: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反訴原告原起訴主張反訴被告應給付票款162萬5千元。嗣於訴訟進行中,變更為請求給付票款145萬5千元。反訴原告上開訴之變更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合先敘明。 二、反訴原告起訴主張: 反訴被告向反訴原告購買系爭機器,簽發付款人為中國農民銀行彰化分行,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3紙交予反訴原告收執。詎反訴被告竟以系爭機器有瑕疵為由,聲請法院假處分,致反訴原告屆期提示均遭退票。為此爰依票據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反訴被告應給付反訴原告145萬5仟元,及自附表所示各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被告負擔;請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三、反訴被告則以: 本件因系爭機器有瑕疵,反訴原告為不完全給付,反訴被告已通知反訴原告解除買賣契約之意思表示,契約既經解除,反訴被告自無給付尾款之義務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反訴原告之訴駁回;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參、本院之判斷: 一、本訴部分: ⑴原告主張系爭機器有刀塔定位異常之瑕疵,又因施作不慎,導致工件補捉器漏接率過高,惟此為被告所否認。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為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所明定。原告就其上開主張之事實,固據 提出OKUMA服務中心服務資料2紙、被告公司機器修護同意書1紙等影本為證。惟查,上開服務資料、修護同意書記載之 服務內容、處理經過為:「(問題點:刀塔定位異常)①經前回調整後定位角度不順,今日再次重新設定OK。②程式加工測試目前OK。③目前刀塔定位後微小誤差(但OK)待明日連絡OKUMA確認方法再次服務。」、「(問題點:刀塔無法 動作不良)①物台…動作異常。②經調整後OK。③機電測試OK。④客戶反應刀盤仍不太順,商請日本技師再來調整。」、「(異常原因:客戶反應工件補捉器無法順利將工件捕捉於接料盤內)經內部開會討論,該接料器相關設計為日本 OKUMA原廠設計,為改善客戶反應問題,可由售服單位開立 特殊零件需求單,由研發單位協助客戶處理該問題。」。而系爭機器為精密機械,裝機之初調整在所難免,上開服務資料、修護同意書,僅為被告針對原告反應之問題,就系爭機器進行調整或內部處理方式之說明,是僅憑上開服務資料、修護同意書,尚不足以證明系爭機器本身有瑕疵或因安裝施工不良致有瑕疵。次查,系爭機器有否原告所指之瑕疵,本院依原告聲請送請台灣省機械技師公會鑑定,惟原告並未繳納鑑定費用,致該公會無法實施鑑定,此有該公會97年5月 19日97英字第05004號函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第1項前段之規定,本院得不進行鑑定程序。此外原告並未 舉其他確切之事證以實其說,其上開主張即不足採信。 ⑵原告又主張被告遲延交付DH65送料機,惟此亦為被告所否認,被告並辯稱:送料機原告已自備,被告才去做連結,雙方同意減價17萬元等語。經查,被告既未交付送料機,原告應已自備送料機,否則如何從事生產?又原告未曾催告被告交付送料機,並自承送料機價值17萬元,與被告所辯雙方同意減價17萬元之說法一致,是足認被告所辯並非無據。況且,依民法第254條規定,以給付遲延為由解除契約,應先定相 當期限催告債務人履行,原告並未舉證其曾定相當期限催告被告履行,則其以被告遲延給付為由主張解除契約,於法即有未合。 ⑶綜上所述,原告以物之瑕疵擔保、不完全給付、遲延給付為由,主張解除與被告間就系爭機器之買賣契約,於法均難認為有據。從而,原告請求被告返還買賣價金372萬5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3紙,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二、反訴部分: ⑴反訴原告主張其執有反訴被告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詎屆期提示均不獲付款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暨退票理由單影本為證,且為反訴被告所不爭執,堪信為真實。 ⑵反訴被告雖辯稱兩造買賣之標的物有瑕疵,惟此為反訴原告所否認,反訴被告又未能舉證以實其說,已如前述,是反訴被告上開所辯,即不足採。 ⑶反訴被告又辯稱反訴原告並未交付送料機。惟查,反訴被告自承送料機部分之價金為17萬元,反訴原告就該17萬元價金並未請求,此經反訴原告當庭減縮請求金額,則反訴被告上開所辯,亦無可採。 ⑷從而,反訴原告依票據法律關係,請求反訴被告給付票款145萬5仟元,及自附表所示各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⑸本件並非適用簡易程序所為反訴被告敗訴之判決,不得依職權宣告假執行,附此敘明。 三、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舉證,經審酌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另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施錫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9 日書記官 黃鏽金 附表: ┌──┬────┬─────┬─────┬─────┬─────┐ │編號│發票日 │面 額 │請求金額 │支票號碼 │利息起算日│ ├──┼────┼─────┼─────┼─────┼─────┤ │ 1 │96.03.30│125,000元 │ 0元 │FAZ0000000│96.03.30 │ ├──┼────┼─────┼─────┼─────┼─────┤ │ 2 │96.04.30│125,000元 │ 80,000元 │FAZ0000000│96.04.30 │ ├──┼────┼─────┼─────┼─────┼─────┤ │ 3 │96.05.30│125,000元 │125,000元 │FAZ0000000│96.05.30 │ ├──┼────┼─────┼─────┼─────┼─────┤ │ 4 │96.06.30│125,000元 │125,000元 │FAZ0000000│96.07.02 │ ├──┼────┼─────┼─────┼─────┼─────┤ │ 5 │96.07.30│125,000元 │125,000元 │FAZ0000000│96.07.30 │ ├──┼────┼─────┼─────┼─────┼─────┤ │ 6 │96.08.30│125,000元 │125,000元 │FAZ0000000│96.08.30 │ ├──┼────┼─────┼─────┼─────┼─────┤ │ 7 │96.09.30│125,000元 │125,000元 │FAZ0000000│96.10.01 │ ├──┼────┼─────┼─────┼─────┼─────┤ │ 8 │96.10.30│125,000元 │125,000元 │FAZ0000000│96.10.30 │ ├──┼────┼─────┼─────┼─────┼─────┤ │ 9 │96.11.30│125,000元 │125,000元 │FAZ0000000│96.11.30 │ ├──┼────┼─────┼─────┼─────┼─────┤ │10│96.12.30│125,000元 │125,000元 │FAZ0000000│96.12.31 │ ├──┼────┼─────┼─────┼─────┼─────┤ │11│97.01.30│125,000元 │125,000元 │FAZ0000000│97.01.30 │ ├──┼────┼─────┼─────┼─────┼─────┤ │12│97.02.29│125,000元 │125,000元 │FAZ0000000│97.02.29 │ ├──┼────┼─────┼─────┼─────┼─────┤ │13│97.03.30│125,000元 │125,000元 │FAZ0000000│97.03.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