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4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10 月 2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467號 上 訴 人 和成加油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 訴 人 葉美辰(原名葉春粟) 甲○○ 上列上訴人因返還土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6年9月28日本院第 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 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8,524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僅得對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抗告。 書記官 魏淑美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