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5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12 月 1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509號 原 告 幸福咖啡餐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許盟志律師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因事實尚有不明瞭之處,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廿四日下午二時五十五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簡燕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9 日書記官 林嘉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