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6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7 月 1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638號 原 告 宜興有限公司 巷4號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等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6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3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葛永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3 日書記官 田慧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