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6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1 月 0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647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冠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12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989,680 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45,90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永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除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外,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4 日書記官 張西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