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2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7 月 2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277號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6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7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6 日民事庭法 官 陳正禧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6 日書記官 莊福來 ┌───────────────────────────────────────────────┐ │支票附表: 96年度除字第277號│ ├──┬───────┬───────┬───────┬────────┬────────┬──┤ │ 編 │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號 │ │ │ │ (新臺幣) │ │ │ ├──┼───────┼───────┼───────┼────────┼────────┼──┤ │001 │高昇工程行郭文│有限責任彰化第│96年3月23日 │100,000元 │0000000 │ │ │ │龍 │一信用合作社和│ │ │ │ │ │ │ │美分社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