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3 月 0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除字第51號 聲 請 人 裕鴻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裕鴻興業股份有限公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聲請人裕鴻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其書狀未按司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4項規定授權訂定之民事訴訟書狀規則第3條第1項規定,以中文直式橫書書寫。茲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限債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不補,即駁回聲請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 日民事庭法 官 游秀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 日書記官 蔡杰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