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7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1 月 14 日
- 當事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甲○○、合瑜企業有限公司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765號聲 請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代理 人 甲○○ 相 對 人 合瑜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丙○○ 相 對 人 乙○○ 同上市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因清償債務事件,前遵本院94年度裁全字第1407號假扣押裁定,為供擔保而提存90年度甲類第1 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登錄債券新台幣70萬元,經本院94年度存字第770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聲請人對於相對人已 取得本院94年度促字第6349號確定之支付命令,其供擔保之原因已消滅,爰聲請裁定准許返還上開提存物等語,並提出提存書影本、假扣押裁定影本、支付命令暨確定證明書影本等件為證。 二、按「擔保提存之提存人於提存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聲請該管法院提存所返還提存物:假扣押、假處分所保全之請求,其本案訴訟已獲全部勝訴判決確定;其請求取得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者,亦同。」,提存法第18條第1項第5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依聲請人所述情形及其所提證物,可知聲請人假扣押所保全之請求,已獲全部准許之確定支付命令,依上開規定,自毋庸聲請本院裁定,即可向提存所聲請返還提存物。 四、從而,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正禧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7 日書記官 蕭美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