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1 月 1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促字第55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丙○○ 上列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甲○○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聲請狀內所附之委任狀未蓋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大章,請具狀補正之。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0 日民事庭法 官 陳連發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0 日書記官 王宣雄